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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3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3

 

人:醴陵市孝忠服饰店(经营者: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AG2QQ9T,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设西路商业街A栋一层门面122-123。

经营者:** ,男,汉族,今年 40岁,湖南宁乡人,现住醴陵市大桥北路**,身份证号:430124********7794,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宁乡市金洲镇关山社区******,联系电话:155****8999

2023315934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李畋西路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醴陵市孝忠服饰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2023年3月18日14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未进行改正,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共计10张。你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经营者樊**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营业执照影印

3.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责令改正通书;

4.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经营者樊**的询问笔录;

5.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现场照片;

6. 醴陵市孝忠服饰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醴陵市李畋西路存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5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 327日,我局对你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4  4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