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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52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7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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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52号
当事人:湖南科祥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ALD1L7G
住所: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凌艳飞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3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案件线索交办单,内容为当事人生产的防爆风机无3C认证标志,现场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风机、风扇制造;防爆轴流风机、防爆矿用通风机等制造及销售。当事人从2023年1月份开始生产4台规格型号为FBDNO5.0/2×5.5(S)的矿用隔爆轴流通风机,生产成本为1500元/台,销售价格为1600元/台。至2023年3月20日检查时止,上述产品未申请办理3C认证,无利润。当事人自认上述产品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年3月15日,市局转发的案件线索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其法人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情况。
4.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5.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6.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
7.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数量、获利以及未办理3C认证的情况。
8.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查询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属于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强制性产品。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生产的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及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产品销售渠道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申报3C认证截图1份,证明于2023年3月16日申报了3C认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C认证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属于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十六、防爆电气(17种)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规定强制性产品未办理3C认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构成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不知道生产的产品为目录内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一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目录内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