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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56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56

                                                                                                               


事人:醴陵市炖物手作甜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NLDT37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新华联广场状元华府D区2号楼108号

经营者:吴振国

身份证号码:440421*********  

2023年2月11日17时,李某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在醴陵市炖物手作甜品店购买1瓶无标识的健脾祛湿膏(价格为68元/瓶),要求维权。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3日对醴陵市炖物手作甜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健脾祛湿膏,该店经营者承认李某的投诉是真实的。在我局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的货柜摆放各种待售的养生膏,其中有2瓶川贝陈皮柠檬膏标签标注“功效:止咳化痰 生津止渴 降低胆固醇 防止心脑血管动脉硬化”字样;3瓶红糖姜枣膏标签标注“用于治疗脾虚弱,气血亏虚等疾病”字样;3包花胶胶原液标签标注“功效:补血补气,加快伤口愈合,修复子宫内膜,增强免疫力”字样。上述标签均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3年2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2年6月至今一直从事养生膏、甜品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NLDT37H,名称:醴陵市炖物手作甜品店,经营者:吴振国,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2810361725。当事人在店内用各种食材自己加工熬制成膏体装瓶摆放在货柜待售,为了招揽生意,当事人将上述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标签粘贴在外包装上待售。川贝陈皮柠檬膏销售价108/瓶红糖姜枣膏销售价58/瓶花胶胶原液销售价15/包。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川贝陈皮柠檬膏2瓶,红糖姜枣膏3瓶,该违法经营养生膏总货值为4瓶×108+6瓶×58+3包×15+1瓶×68=893元。上述养生膏才推出不久,未获利。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来访记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2月13日对该店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实施扣押。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资质。     

证据六: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吴振国的自然人资质。

证据七: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受到投诉后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 3 月27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2023〕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893元,未获利润。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川贝陈皮柠檬膏2瓶,红糖姜枣膏3瓶,花胶胶原液3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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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