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57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57

                                                                                                                    

    当事人:醴陵市王道生麻辣烫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RUC54G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陵大道大学内2号档口

 经营者:王道生

 身份证号码:412925**********

 联系电话:130********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32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道生麻辣烫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9月22日过期。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而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20229月22日过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曾经对此事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小餐饮服务视为无证经营,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至检查当日,该餐饮店营业额大概8000元,但是由于原材料,人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以及疫情的原因,所以利润为零,因为是家庭经营,没有建立账目。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改正,已于2023228日办理了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王道生麻辣烫店的《营业执照》及已过期《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王道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资质。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对醴陵市王道生麻辣烫店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王道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期间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33-12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证据:当事人麻辣烫店重新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该店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33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而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节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到4000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对当事人处一般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4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