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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62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7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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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2号
当事人:醴陵市刘思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JLYMD0H
住所(住址):醴陵市石亭镇新开发区313路
经营者:刘思卉
身份证件号码:430281*********
2023年3月7日,我局接“湖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23030840058891)举报单,于2023年3月10日,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以1.4元/包的价格从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包名称为“爆辣丝”的预包装食品用于店内销售,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于2023年3月7日销售给投诉人1包,剩余2包被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时查获。经计算,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之后用于销售的“爆辣丝”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6元,获利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接“湖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30281002023030840058891)举报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买“爆辣丝”交易记录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上述食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刘思卉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刘思卉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1.证明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证明当事人现场仍销售“爆辣丝”的食品信息(包装袋上印有:馋大嘴巴吃鸡抢口。爆辣丝等字样,生产商:长沙市馋大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18105276,包装生产许可证号:湘XK16-204-00819,保质期:常温下阴凉贮存5个月,净含量:62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0月6日)与投诉人所购买的食品一致。3.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爆辣丝”情况属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剩余2包“爆辣丝”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刘思卉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刘许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爆辣丝”情况属实。2.证明当事人销售“爆辣丝”的食品信息与投诉人所购买的食品一致,3.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爆辣丝”的进货来源;
证据八:我局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当事人使用的原营业执照注销信息1页,证明当事人原营业执照注销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5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且积极处理投诉事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6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爆辣丝”两包;
三、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共计5000.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