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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63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7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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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3号
当事人:醴陵市爱思特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3J088Q
经营者:黄丽
身份证号:4302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步步高超市负一楼B107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9月8日
经营范围:美容、美体服务;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6日,本局收到“爱思特”、“
”商标注册人长沙市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举报,称醴陵市爱思特美容店未经授权将“爱思特”、
”作为商铺招牌进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有“AISr爱思特容貌管理”的店铺招牌和“
爱思特容貌管理”的灯箱广告。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2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7月在醴陵市一广告公司制作的“AISr爱思特容貌管理”的店铺招牌,费用2600元。2022年10月4日在醴陵市一广告公司制作的“
爱思特容貌管理”的灯箱广告,广告内容是网上搜索的,费用240元。至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当事人经营额是9600元,无利润。当事人的经营范围“美容、美体服务”与“爱思特”、“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44类:“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属同一类服务,当事人店铺招牌上使用“爱思特”、“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对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爱思特”、“
”作为商铺招牌进行经营。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丽的自然人资质。
5.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6.商标注册人的举报信,证明“爱思特”、“
”商标注册人长沙市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
7.商标注册人的资质证明,证明“爱思特”、“
”商标注册人长沙市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8.当事人改正后经营场所照片,营业执照注销证明,证明当事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违法经营额为9600元,无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