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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65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5

                                                                                                                

            

当事人:醴陵市扬鹏鞭炮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22174830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可立冲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

成立时间:2013年01月30日

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0年3月21日前有效】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鞭炮。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本局枫林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当事人委托人赖爱清携带公章、委托书到场接受询问。经调查发现,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7月5日发布2021第1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当事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该公告中已被注销。因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已死亡,当事人其他合伙人共同委托赖爱清到本局枫林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据委托人交代,2020年宋双峰申请办理自愿退出烟花鞭炮生产行业,准备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由于宋双峰2021年1月9日猝死,注销登记就此搁置。2022年11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11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4日,本局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所有合伙人及委托人到本局枫林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当事人合伙人吴明新、吴同建及委托人赖爱清到场接受调查,合伙人彭纪云在北京未能到场,委托其他合伙人说明情况。经查,当事人合伙人吴同建、吴明新、彭纪云已于2016年10月21日与宋双峰签订股东转让协议,约定各自持有的股份以零元转让给宋双峰,后续不再参与醴陵市扬鹏鞭炮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禁放政策导致业务量减少,当事人在2019年3月停止了鞭炮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负责人宋双峰于2021年1月9日猝死,宋双峰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及两个女儿,其母亲及长女放弃继承,因幼女宋沁欣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赖爱清代表发言。至本局调查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两份,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11月16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证据五: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委托人赖爱清询问笔录两份,赖爱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宋双峰户口注销证明一份,声明三份,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7月5日发布2021第1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1、当事人委托人赖爱清是当事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前妻,已于2019年10月9日与宋双峰离婚,宋双峰于2021年1月9日猝死,宋双峰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两个女儿,3位继承人均于2021年7月16日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其小女宋沁欣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赖爱清代表发言;2、当事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1年7月5日被湖南省应急厅公告注销,当事人于2019年3月停止鞭炮生产经营;3、当事人其他合伙人委托赖爱清处理当事人未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及后续法律文书签收等相关事宜;4、当事人其他合伙人于2016年10月与宋双峰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退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5、当事人一直未办理主要事项变更登记;

证据六:当事人合伙人吴同建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股东转让协议一份,证明:1、当事人合伙人吴同建身份,2、吴同建和吴明新、彭纪云于2016年10月21日与宋双峰签订股东转让协议,退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3、当事人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证据七:当事人合伙人吴明新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股东转让协议一份,证明:1、当事人合伙人吴明新身份,2、吴明新和吴同建、彭纪云于2016年10月21日与宋双峰签订股东转让协议,退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3、当事人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证据八:醴陵市枫林镇时轮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位于时轮村可立冲组,已于2019年3月正式停业;

证据九:当事人合伙人彭纪云委托书一份,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彭纪云委托赖爱清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进行说明,彭纪云已于2016年10月21日与宋双峰签订转让协议,退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1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要求听证,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双峰猝死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他合伙人已退出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已无法继续从事鞭炮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一直不予改正,本局决定:

吊销醴陵市扬鹏鞭炮厂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