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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66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79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6号
当事人:醴陵市恒建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RA8N9T
住所(住址):醴陵市大桥南路烟塘组
经营者:廖恒彦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9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醴陵市恒建百货商行销售的“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2月6日本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TXZJ/QJ20221002154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属于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当场签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从长沙一家商行以10元/张的价格购进60张山东滨州龙蜂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截止本局2022年12月7日调查时止,共销售了56张。产品都是在固定的门面销售的,销售给零散顾客,不能找到购买者。密目式安全立网销售价格是12元/张,货值共计720元,从中获利112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凭证,也没有做账。2022年9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随机抽取2张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12月6日本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TXZJ/QJ20221002154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经检验,断裂强力×断裂伸长项目不符合GB-5725-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要求复检。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还剩2张“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待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贴出召回公告,召回2022年12月7日之前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两份,证明株洲市局要求我局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后处理工作,按要求公开查处结果。
证据五、检验报告No:TXZJ/QJ20221002154,证明其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存放
两张山东滨州龙蜂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1.8*6 1.5*6)。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两张密目式安全立网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张贴的召回公告的相片,证明当事人及时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于 2023年3 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56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当事人的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行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但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又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处罚。本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 没收当事人2张“黄河龙”牌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2元,并处144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55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