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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68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79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8号
当事人:醴陵市朋友圈蛋糕烘焙屋寨子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TF5K2XB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寨子岭路58号
经营者:易勇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84**********
联系地址:醴陵市********************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2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寨子岭路58号的“醴陵市朋友圈蛋糕烘焙屋寨子岭店”购买了一个添加金箔的蛋糕。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检查该店铺,现场有当事人制作的添加金箔的蛋糕销售图片且承认投诉内容属实。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从淘宝网上订购了每瓶重量为2克的三瓶金箔,进货总价为15.8元。当事人用金箔在蛋糕上作点缀,通过制作蛋糕图册在实体店宣传及在微信账号上发布宣传图片进行销售。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一个添加了金箔的蛋糕,价值为298元的。至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只制售了四个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总价值800元,共获利120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和索证索票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检查未发现用于添加的金箔及添加了金箔的蛋糕;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售添加金箔蛋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添加了金箔的蛋糕宣传图片及与投诉人交易的情况截图共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添加金箔蛋糕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和食品进销售台账,自认销售金额为8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10万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
二、对当事人处6000元罚款,两项合计61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