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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4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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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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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4号
当 事 人: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RAN0X9,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步行街F区153号。
经营者:余**,女,汉族,今年 29岁,湖南株洲人,身份证号:430221************,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株洲县仙井乡凳头市村******,联系电话:187****4111。
2023年3月21日15时10分,2023年3月24日15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文化路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恢复原状,保证城市市容秩序。2023年3月27日15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未进行改正,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6平方米。你店铺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经营者余**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3.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经营者余**授权委托书;
4. 代理人刘*的身份证影印件;
5. 代理人刘*的询问笔录;
6.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店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通知书;
7.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店外堆物、经营的现场照片;
8. 醴陵市麻辣小心烫小吃店店外堆物、经营的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步行街F区153号,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我局对你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4 月 18 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