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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2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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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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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2号
当 事 人:黄**
身份证号码:430281************
当事人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华塘村******
联系电话:137****6636
2023年3月14日1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醴陵市陶子湖片区时,发现黄**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找到黄**,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并当场对其下达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经现场勘查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量为96m³。
黄**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黄**身份证影印件
2、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3、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4、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复查记录
5、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调查询问笔录
6、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你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 4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92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