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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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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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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3001号
当 事 人: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9EC474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青云南路15号
经营者:杜*
联系电话:186****8686
2023年3月9日15时53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青云南路巡查,发现你店在店外橱窗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在3月10日14时00分前拆除广告恢复原状。2023年3月16日15时1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青云南路巡视复查,发现你店在店外橱窗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并未按要求拆除改正到位,且你店经营者杜*曾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被我局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现场勘验,你店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7.04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杜*的身份证复印件
3.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照片
4.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
5.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勘查笔录
6.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调查(询问)通知书
7.经营者杜*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领京家用电器经营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你本人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该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