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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02号
发布时间:2023-04-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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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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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02号
当 事 人: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30219********109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玉瓷路**
联系电话:133****4777
2023年1月3日10时17分,你(单位)在醴陵市玉瓷路路口食厨餐馆门前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经我局实地勘察,损坏1棵香樟树分枝。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罗*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现场勘查笔录
3. 当事人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现场照片
4. 当事人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调查询问笔录
5. 当事人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被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