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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7号
发布时间:2023-04-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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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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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7号
当事人: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BTGMX7,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青云南路桥头20号东走第一、二、三间,法人代表人:文*、男、汉族、39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身份证号码430281********3018,联系电话182****6506。
2023年2月23日9时25分,经巡查发现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醴陵市青云南路桥头东走第一、二、三间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9日15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立即对其进行了口头劝导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10日15时13分,我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并再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勘查,该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15.4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户籍证明
2. 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3. 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违法行为勘查笔录
4. 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5. 证人询问笔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你本人及妻子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喜武电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醴陵市青云南路桥头20号东走第一、二、三间店外堆物、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4月1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有事外出已由你妻子代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综合以上事实,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