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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6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7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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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6号
当 事 人:易*
身份证号: 430281***********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
联系方式:130****0829
2023年3月22日10时39分许,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在道路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当天下午我局单位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在道路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收费停车位上存在给多辆小汽车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在道路散发广告品6处。当事人在道路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反复出现,且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3年3月22日对当事人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2、2023年3月28日现场勘验笔录;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2023年3月22日、3月28日当事人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现场证据照片;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醴城行告字〔2023〕第5006号),并于当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直接送达于当事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在道路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1、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