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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4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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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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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4号
当 事 人:陈**,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现租住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门街******,身份证号码:430219***********,联系电话 134****8682
2023年3月16日16时19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塔前路巡查发现你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已向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停止擅自摆设摊点行为。2023年3月30日10时23分和当日15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再次发现你在醴陵市塔前路,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占地面积为3.5平方米。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陈**身份证复印件
2. 陈**擅自摆设摊点行为现场勘验笔录
3. 陈**擅自摆设摊点行为现场照片
4. 陈**询问笔录
5. 陈**擅自摆设摊点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2023年4 月14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3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