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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6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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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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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6号
当 事 人:刘**
身份证号码:430219***********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
你于2023年 3月20日15时26分,在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雇佣邓*驾驶车辆湘M96***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共处置建筑垃圾6方,其行为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2. 刘**在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3. 刘**在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4. 车辆湘M96203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邓*身份证复印件
5. 当事人刘**、车辆湘M96***驾驶员邓*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
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刘**在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处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按程序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你本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