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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5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20239005

公司醴陵市双喜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N4F3884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办事处玉瓷村祠堂组30号

你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09时04分,在醴陵市鼎盛铭城私人门面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当事公司审批路线为鼎盛铭城临街门面至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该公司梁*驾驶车辆湘BA2***改变路线,经株醴路前往醴陵市国瓷办事处仓下塘组其行为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实成立。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双喜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李**身份证复印件

2. 车辆BA2***行驶证、驾驶员梁*身份证复印件

3. 醴陵市双喜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仓下塘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4. 醴陵市双喜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仓下塘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5. 当事人梁*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

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双喜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4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照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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