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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5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行罚20237005

人: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经营者: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NFUXE9R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建新组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21087*************

经营者住址:湖北松滋市洈水镇杨河村******

经营者联系方式:138****2427

2023430928分,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巡查时发现你店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执法人员于20233211019分、20233301008分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实地勘验,你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地面积为2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营业执照照片

2. 202343日你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3. 202343日对你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4. 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笔录

5. 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经营者王*的身份证复印件

6. 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经营者王*的调查询问笔录

7. 醴城行罚字20227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

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醴陵市渌江大道经营的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20234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伟哥二手车行现场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店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424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