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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0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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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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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0号
当事公司:醴陵艺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9WXN3G
当事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新华联姜湾公馆3号公寓楼624号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08时47分,在醴陵市欧洲城门面装修的过程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共随意倾倒垃圾4方。
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艺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醴陵艺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汪*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醴陵艺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欧洲城门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4. 当事人廖*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
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艺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欧洲城门面装修的过程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清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