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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3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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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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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3号
当 事 人:刘**
身份证号码:43028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乡大石桥村******
你于2023年4月14日15时15分,在醴陵市仙岳山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共处置运输建筑垃圾1方,其行为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事实成立。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刘**身份证、车辆湘02F5***行驶证等复印件
2. 刘**在醴陵市仙岳山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查笔录
3. 刘**在醴陵市仙岳山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照片
4. 刘**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装载地点照片
5. 当事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刘**在醴陵市仙岳山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处以责令改正,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今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你本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