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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5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梓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68759T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白石中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李人杰
我局于 2022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行醴陵市恒石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渣干排系统期间,矿渣干排系统于2022年12月2日发生沉沙罐破裂泄漏,在场工人因慌乱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导致大量的尾矿浆流入废水处理池,经加药处理后通过废水处理池下方涵管流入桃花江。因加药沉淀时间短,达不到处理效果,外排废水呈灰白色。2022年12月4日,桃花江近10公里内水质仍呈灰白色,影响范围涉及到自然保护一般控制区。执法人员在水泥涵管入桃花江出口处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6090mg/L、总镉0.05Lmg/L、总锰5.93mg/L、总砷2.33mg/L、总汞0.00045mg/L。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