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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7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永鑫瓷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7J7J8L
经营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永兴村
法定代表人:喻志平
我局于 2023 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原有1条82米长日用瓷隧道窑改建了一个煅烧锂长石项目,项目目前已建成(安装)设施设备有:1条18米长烘房、1套上料斗,3台搅拌机、3台制砖机(其中一台未安装)、2套收尘仓、2台破碎机(其中一台未安装)、1套喷淋塔。现场检查时煅烧锂长石项目未生产,车间有生产原材料、成品及生产痕迹,截至2月10日,共计生产10余天,生产锂长石熟料61.94吨,已外送江西多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查阅相关环保手续发现,煅烧锂长石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改建项目经我局审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生产,与第三方签订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合同,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