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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8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惠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FLEQ92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寒婆坳组
负责人:焦新平
我局于 2023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混凝土生产及销售过程中(检查当天未生产),
厂内设有一原料仓库,仓库两边设置有进出口(现场检查时未密闭),主要存放石粉和碎石。生产过程中,铲车将碎石加工产品和碎石转运至原料仓库过程中及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导致原料仓库旁道路地面及周边草木上有大量粉尘痕迹。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已对厂区道路及两边植被进行清洗,并在有条件的位置进行了种植土的回铺、撒播草籽和绿网覆盖;对原料仓道路增设了控制喷淋系统,同时安排专职卫生员进行清扫,请求减轻处罚。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中,原料仓库内堆放有碎石、石粉,仓库旁草木上洒落的粉尘痕迹已进行清洗。考虑你(单位)虽及时整改,但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且该案件为省厅关于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交办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