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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11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1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世昌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C0DB58
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塅村石湾组
法定代表人:蒋菊霞
我局于 2023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混凝土生产及销售过程中(检查当天未生产),
物料棚库边露天堆放有砂石及沙子约1000吨,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周边草木上有明显痕迹,违法时间自2021年上述物料购入至检查发现当天。同时,你(单位)混凝土搅拌加工车间在卸水泥至车间内以及装卸混凝土至搅拌车的过程中有粉尘产生,因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洒水车故障,清洁人员临时休假,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加工车间外及周边道路地面有明显粉尘。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已按要求全面完成整改,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查,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但因不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且该案件为省厅关于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交办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