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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13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1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泰河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LGGD82G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大和冲组33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兵
我局于 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养殖区干粪棚三面有围挡,一面无围挡,干粪棚内有粪污平铺在地面上,粪污沿干粪棚无围挡一面渗出、泄漏至附近地面,并沿地势向下延伸20米。20米外是溪水沟,溪水沟底部可见大量粪污沿水流方向向下延伸100余米。经查,该溪水沟最终流入明兰水库,通过查阅明兰水库2023年1月水质监测报告发现:其当月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水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3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你(单位)此次为初次违法,且已整改到位,请求予以免除或从轻处罚。经复查,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但不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考虑你(单位)粪污渗出、泄漏的行为对下游明兰水库水质影响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