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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15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1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建: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X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失鼓坡组84号
我局于 2023 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存栏生猪400头养殖项目于2022年5月建设完成,目前已建成猪舍3栋,其中2栋正在使用,处于正常养殖中。现场检查时栏舍排出的粪污经初级沉淀池处理后由一根白色塑料管道进入二级沉淀池,二级沉淀池设有一个排口,池内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通过排口利用地埋式管道最终流入附近小溪,目测管道末端外排废水呈淡黄色混浊状,有异味。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