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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17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1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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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9698067N
地址:醴陵市船湾镇玉堂村恒六组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员
我局于 2023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工作人员在搬运原材料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一桶聚丙烯酸树脂粘合剂(35公斤)侧翻在车间地面。现场工作人员未按照你(单位)应急制度进行处理,使用约6吨自来水冲洗地面,冲洗时间90分钟,清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流入车间周边水沟后流入厂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车间周边水沟内乳白色水质取样两瓶送检,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2.8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4.45倍。当天你(单位)虽采取了补救措施,将车间周边水沟乳白色水质进行回抽约3吨转运处置,但仍然有3吨乳白色废水流入厂外环境,造成厂外下游沟渠800米水质成乳白色,直到2023年2月1日才再次安排人员对下游800米范围沟渠内进行清淤工作。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