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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20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6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2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31713T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顾亚利
我局于 2023 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瓷绝缘子及电瓷附件生产过程中,制泥车间后面空地露天堆放有一堆约22平方米的原材料(高岭土),堆放场地进行了硬化,靠制泥车间一侧建有高约1米的围墙,其余三面未设置围挡,堆放高度约2米,重约4吨。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限期2023年2月28日前按要求清理或密闭露天堆放在制泥车间后的高岭土,若无法密闭,则应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将露天堆放的原材料(高岭土)进行覆盖。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