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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醴-21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1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2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西南桥牲猪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2TH95K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潘家冲村西南桥组
投资人:马城
我局于 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地埋式水渠外排,流入场外小溪,目测外排废水呈淡黑色混浊状,排口处有黑色排放痕迹,废水流经过程中无其他水源汇入。采样人员在小溪排口处采集水样,送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根据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31703号)显示,该水样主要污染物SS、COD、NH-N3检测结果分别为:236mg/L、423 mg/L、45 mg/L,其中SS、COD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标准(SS200mg/L、COD400 mg/L、NH-N380mg/L)。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