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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69号
发布时间:2023-05-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1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69号
当事人:醴陵恒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5MH2X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
法定代表人:汤娟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6日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8年12月0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类:组合烟花类(B、C级)生产及销售。2023年3月13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ZB20220989一份,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生产的名称为“组合烟花(108发大吉大利)”的烟花经抽样检验,结构与材质(隔板/垫板)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表示不复检。当事人陈述,该组合烟花成品总共生产了60箱,于2022年12月5日全部销往湖南韶山韶峰烟花,生产成本为28.8元/箱,销售价格为48元/箱,货值金额2880元,获利1152元。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房进行核查未见上述产品库存,并在当事人办公室电脑提取了烟花产品的销货记录一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0022号原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烟花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黄燕燕处理醴陵恒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组合烟花抽检不合格相关事宜。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汤娟和被授权人黄燕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ZB20220989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生产的名称为“组合烟花(108发大吉大利)”的烟花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八: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和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九: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电脑提取的产品销货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组合烟花(108发大吉大利)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一: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6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烟花产品抽检被判不合格,已销售部分未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改报告,上述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所指,建议从重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百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52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5760元,合计罚没款691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