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70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2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70号
当事人:醴陵市美堡基西式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QFA6722
住所 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
负责人:胡炳发
身份证号码:430626*********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湖南省平江县****************
当事人“醴陵市美堡基西式快餐店”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经营者胡炳发,男,43岁,身份证号码:430626*********。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FA6722,许可证号JY14302810306622,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汉堡、炸鸡、冰激凌、休闲小吃、奶茶服务。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料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销售。2023年3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美堡基西式快餐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食品制作区储藏室有一个双层对开门冰箱,冰箱内发现有三瓶“蓝莓果泥(果酱)”,其中一瓶已开封,瓶内剩余少量,生产日期2022.01.13,另外两瓶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07.26。委托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受委托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受委托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5号办公楼、车间一、车间二。产地:广东.佛山。三瓶“蓝莓果泥(果酱)”保质期均为12个月。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44060700331。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瓶已开封“蓝莓果泥(果酱)”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经查:该瓶“蓝莓果泥(果酱)”用于制作蓝莓圣代冰激凌,从2023年1月14日过期以后仍在使用,共计制作了蓝莓圣代冰激凌22个,总计销售额142元,净利润50元。当事人称涉案“蓝莓果泥(果酱)”购进渠道为总公司在长沙统一采购,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购进日期不详,进货价格无法计算。 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美堡基西式快餐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胡炳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在食品制作间发现三瓶“蓝莓果泥(果酱)”,一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两瓶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书》及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制作间发现的已开封“蓝莓果泥(果酱)”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被授权人姚威提供胡炳发出具的“授权书”一份,姚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姚威的身份信息及胡炳发授权其配合我局调查。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2023年3月1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例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涉案“蓝莓果泥(果酱)”照片5张,证明该商品的委托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受委托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受委托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5号办公楼、车间一、车间二。产地:广东.佛山。其中一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另外两瓶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
证据六、对被授权人姚威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制作间发现的已开封“蓝莓果泥(果酱)”用于制作蓝莓圣代冰激凌,从2023年1月14日过期以后仍在使用,共计制作了蓝莓圣代冰激凌22个,总计销售额142元,净利润50元。姚威称涉案“蓝莓果泥(果酱)”购进渠道为总公司在长沙统一采购,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购进日期不详,进货价格无法计算。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单品销售明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蓝莓果泥(果酱)”从2023年1月14日过期以后仍在使用,共计制作了蓝莓圣代冰激凌22个,总计销售额142元。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授权姚威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可以认定其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
鉴于当事人制售食品种类较多,而涉案食品销售数量不多,销售额较低。当事人称并非主观故意行为,因疏忽大意造成,对此陈述我局予以采纳,且被查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主动整改。因此,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充分考虑到此前疫情对我市农村经济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已开封“蓝莓果泥(果酱)”1瓶,产地:广东.佛山,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
三、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8000元,总计80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