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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76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76

                                                                                                                

 

                      

 

当事人: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

经营者:郭起龙

身份证号码:430321********

家庭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GNPEO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39号

“郭起龙涉嫌利用其他商品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及包装”一案,是于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141号设立的“醴陵市桎木嘴南杂批发部”检查发现,店内的槟榔柜台上摆放有“叼嘴巴”包装袋槟榔,柜台张贴有“狂中100元任意商品、25元任意商品+再来一包中不停”内容纸牌广告。通过该店从业人员谢九零介绍,她与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经营者郭起龙为“叼嘴巴”槟榔供货商,并出示与郭起龙的朋友圈信息,发现有“消费者手提买来的叼嘴巴槟榔及中奖绿色小票与和天下卷烟图片”的中奖信息广告。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39号设立的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经营者郭起龙手机内朋友圈中有其发布的“消费者拿着叼嘴巴槟榔及和天下卷烟”的照片。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其他商品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及包装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该案于2023年3月27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2年10月起,在其手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消费者拿着叼嘴巴槟榔及和天下卷烟”内容的照片槟榔促销广告,利用消费者购买叼嘴巴槟榔中得一等奖,自主选择加8元兑换100元任意商品中的湖南中烟工业集团生产的芙蓉王牌“和天下”卷烟,与其销售的槟榔产品合影拍照后,再将此照片发至朋友圈以此来宣传购买叼嘴巴槟榔中奖的广告,让消费者知晓此次促销活动。2023年3月14日,经我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141号设立的“醴陵市桎木嘴南杂批发部”谢九零介绍其手机朋友圈信息,有“消费者拿有买来的叼嘴巴槟榔及中奖绿色小票与和天下卷烟合影图片”的中奖信息广告内容,以上为当事人经营者郭起龙在其微信内朋友圈发布的“消费者拿着叼嘴巴槟榔中奖后兑‘和天下’卷烟合影照片”的信息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14日、3月15日《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2份。证明我所对醴陵市桎木嘴南杂批发部、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手机上的朋友圈发布有消费者拿着“和天下”香烟照片的广告信息。    

证据二、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郭起龙送货上门销售“叼嘴巴”牌包装袋槟榔,并在销售商的朋友圈发布了消费者拿着有 “和天下”香烟的图片宣传广告的信息。

证据三、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在朋友圈及销售商的朋友圈有消费者拿着“和天下”香烟的图片宣传广告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郭起龙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五、当事人的经营者郭起龙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资质。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向执法部门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规定,构成在促销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的名称的违法行为。

2023年4 10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6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受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法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法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视频广告的;(四)违法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法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六)违反本法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适用减轻处罚幅度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