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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78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78

                                                                                                                

 

                      

 

事人:醴陵市神福港镇成章食品商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来公祠组19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N30D5X

注册日期:1999年3月1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烟零售。

经营者:阳成章

身份证号码:430281********   

2023年3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来公祠组19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神福港镇成章食品商店”的货架上有两种在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商品一:名称为“巧克力味蛋卷(冷加工)”,品牌:豫见我,规格:28g/支,数量28支,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180天,保质期至2023年1月1日止;商品二:名称为“礼良鸡蛋皮吐司面包”,规格:52g/包,数量:6包,生产商:醴陵市阳三良运糕点厂,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3年2月24日止。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当天,执法人员汤贤达将此案源登记并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刘亮负责调查处理此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是1999年3月1日在我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系个人经营,并于2019年4月17日在我局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9326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味蛋卷(冷加工)、礼良鸡蛋皮吐司面包是其商店的待售食品。上述两种食品均从醴陵市芳芳食品配送商行进货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购进5斤巧克力味蛋卷(冷加工),购进价15元/斤,销售价18元/斤;以及礼良鸡蛋吐司面包50包,购进价0.8元/包,销售价1元/包。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卖出巧克力味蛋卷4斤,均在2023年1月1日前销售,卖出礼良鸡蛋吐司面包44包,均在2023年2月24日前销售,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3〕07001号)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五:巧克力味蛋卷(冷加工)、礼良鸡蛋皮吐司面包外包装袋1个,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延强措〔2023〕07001号)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延长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押期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4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五)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28支“巧克力味蛋卷(冷加工)”(品牌:豫见我,规格:28g/支,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保质期:180天,)和6包“礼良鸡蛋皮吐司面包”(规格:52g/包,;生产商:醴陵市阳三良运糕点厂,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6日,保质期90天)。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