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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82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3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82号
当事人: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HGLDX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陶瓷烟花市场临建设路25号
经营者:刘烨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2023年4月3日,消费者投诉称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销售过期食品。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对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6包“俊博”酸菜鱼调料、1包“悍味”牛蹄筋、1瓶“葡口”果粒黄桃汁饮料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证:2023年4月3日,易某在拨打市长热线投诉称在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购买到过期的酸菜鱼调料。本局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于2023年4月4日对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6包重庆俊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俊博”酸菜鱼调料(净含量:330克,生产日期;20210925,保质期:18个月)。有1包湖南湘味传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悍味”牛蹄筋(净含量:15克,生产日期;20220206,保质期:9个月)。有1瓶广东葡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口”果粒黄桃汁饮料(净含量:490ml,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为96元。检查时经营者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食品,以及食品保质期到期后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烨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和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和过期食品的情况。
7.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店中进行了整改。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过期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6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为96元,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立即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6包“俊博”酸菜鱼调料、1包“悍味”牛蹄筋、1瓶“葡口”果粒黄桃汁饮料。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