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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88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88

                                                                                                                

 

                      

 

当事人:株洲市渌江职业技术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00MJJ584820G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泉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白鸽          

身份证件号码:430219********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教育阶段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当事人作为本次职业教育阶段收费检查的对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中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校在2020年和2021年秋季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时收取军训费50元/人,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11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该文件于2016年8月15日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该文件于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到期失效。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向学生收取的军训费,属于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但继续收取,共收取学生383人共计19150元军训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有1915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19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教育阶段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 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白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皮旺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皮旺春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皮旺春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向学生收取军训费的行为涉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继续收取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秋季学生军训收费名册》和《2021年秋季学生军训收费名册》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军训费的人数及费用明细;

8、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2020年和2021年学生收取军训费383人,共计金额19150元

9、《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军训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0、《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军训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03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清退收取的军训费合计价款19150元;

12、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我校军训费退款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19150军训费用未退还的事实,当事人承诺以后如有学生来退款,必将负责全额退款。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3]7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20年和2021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该文件于2016年8月15日施行)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该文件于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到期失效,构成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但继续收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16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主动清退违法所得行为,且收取的军训费用全部用于教官工资,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150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伍拾元),罚款违法所得的30%即5745元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共计24895元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