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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93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4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93号
当事人:醴陵市多美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9MBW6C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经营者:杨艳琼(182********)
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
经营范围:烟、食品、日杂、百货、鞭炮、烟花、水果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多美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陈列无包装标签的高山绿茶5包,其中规格为0.5kg/包的3包,0.25kg/包的2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高山绿茶5包实施强制扣押措施【醴市监强措(2023)第042603号】,本局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一个叫蔡理立的手上购入了6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签的高山绿茶,其中0.5kg规格的3包、0.25kg规格的3包,共计6包。0.5kg规格的当事人以每包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135元,目前还没有销售,库存3包。0.25kg规格装的当事人以每包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75元,目前已销售1包,库存2包,销售额是25元,利润是5元,上述食品总货值210元,违法所得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高山绿茶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7.涉法商品照片,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高山绿茶的外观。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 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7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210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包装标签的高山绿茶5包及违法所得5元;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