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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097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5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97号
当事人: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JU43X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都汇城D栋139号
经营者:晏保林
身份证号码:430281********
2023年2月28日3时,樊先生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在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购买1支无中文标签的纪梵希口红(价格为280元/支),要求维权。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对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同类纪梵希口红,该店经营者承认樊某的投诉是真实的,该店销售的纪梵希口红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在我局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的货柜摆放各种待售的化妆品,其中有2支自然堂防晒棒限用日期为20220217。该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仍在销售。凭借《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本局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予以扣押。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1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都汇城D栋139号设立“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从事日用化妆品零售。当事人于2022年在长沙高桥市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纪梵希口红1支,自然堂防晒棒5支。 纪梵希口红进价180元/支,销售价280元/支,自然堂防晒棒进价85元/支,销售价128元/支。自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纪梵希口红1支,获利100元,在超过限用日期(20220217)后没有销售上述自然堂防晒棒。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 1支×280元+ 2支×128元=536元 ,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自然堂防晒棒2支;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纪梵希口红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自然堂防晒棒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2支自然堂防晒棒。
证据(六)、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和纪梵希口红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证据(七)、醴市监强措字【2023】01-30-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汉字”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 4 月 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 8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第二十四条 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限用日期的自然堂防晒棒2支;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元,合计5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