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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7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7

当  事  人: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3028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富里镇利群村******

联系电话:153****9088

2023年4月14日09时30分,你(单位)在醴陵市醴泉路星海名筑东南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我局实地勘察,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长8m*宽1m)8㎡。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潘**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3. 当事人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4. 当事人潘**的调查询问笔录

5. 当事人潘**被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潘**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恢复城市道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5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