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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0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0号

人: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49874772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珊田小区21号,现搬至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旁边,招牌金健二手车行。

投资人:曾**,男、48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狮湾村******,现居住醴陵市东岸小区******,身份证号码:430281************,联系电话:132****9967。

2023年4月7日15时5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巡查时发现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我执法人员立即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2023年4月12日9时01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巡视复查时,发现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行为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进行现场勘验并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5.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投资人曾**的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5.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责令改正通知书;

6.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调查(询问)通知书;

8.投资人曾**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旁边经营的醴陵市军健二手车交易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5月4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因你本人在外地不便签收,经我执法人员与你电话确认后,你委托合伙人贺曾平代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手机通话录音、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该告知书后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责令你店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5 月 11 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