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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5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5

当事人:易**,男,汉族,今年51岁,身份证号:430219************,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联系电话:150****1628

202341615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李畋西路日常巡查时,发现易**因管沟开挖,敷设管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依法进行调查。经查实易**未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①长20米,宽0.8米的管沟,面积为16平方米;②长3.7米,宽2.2米的土坑,面积为8.14平方米;合计面积为24.1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易**身份证印件;

2. 当事人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 当事人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照片;

5. 当事人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易**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  5  6 日,我局对你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5 15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