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3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3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3号
当 事 人:肖**、李**
身份证号:430219************、43028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华塘村******
联系电话:130****3869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19时58分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北1门,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19时58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19时58分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北1门,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19时58分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肖**、身份证复印件
2、肖**、责令整改通知书
3、肖**、现场勘查笔录
4、肖**、李**现场照片
5、肖**、调查询问笔录
6、李**、户籍证明及夫妻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我局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城行告〔2023〕第2003号),并直接送达你处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