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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1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8011

当事人: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H06M1W,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玉屏村大坡组106国道,法人代表人:魏*、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身份证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身份证号码412801************,联系电话131****8889。

2023年4月7日16时05分,经巡查发现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醴陵市渌江大道阳三石派出所旁边人行道摆放的待售二手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12日9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并再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6m×宽4.2m)25.2平方米。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魏*身份证复印件

3、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6、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7、醴陵合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询问笔录

8、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委托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当事人已按我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现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