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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12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8012

当事人::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经营者: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2QHF3H,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经营者:祝**、男、汉族、45岁、江西鹰潭市人、身份证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马荃镇******、身份证号码360622************,联系电话137****3518。

2023年4月3日10时12分,经巡查发现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95号门店外摆放的待售电动车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7日15时1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其下达了口头劝导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4月12日9时28分,我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并再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勘验,该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8.4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经营者祝**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委托书

4.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现场违法行为勘查笔录

6. 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7. 证人询问笔录

8. 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委托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同旭电动车经营部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95号店外堆物、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5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综合以上事实,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