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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7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7

当事人: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经营者: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TG8H57,经营场所:醴陵市太一街45号

经营者:刘*,男,汉族,今年56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号:430281**************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八步桥村******,联系电话:130****3028。

20235月4日10时58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太一市场日常巡查时,发现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在店铺门头侧面墙上新增一块户外广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于2023年5月7日12时00分前自行拆除广告,恢复原状。2023年5月8日9时18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太一市场巡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在店铺门头侧面墙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并未按要求拆除改正到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面积为6.4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经营者刘*的身份证印件;

2.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4.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询问笔录;

5.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

6. 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八才子社区服务中心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现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的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 5  15 日,我局对你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5  23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