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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7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4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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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7号
当 事 人:张**
身份证号: 342122************
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郭桥村******
联系方式:175****2138
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在醴陵市陈明仁路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2023年4月17日09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醴陵市陈明仁路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经现场勘查,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面积为3平方米。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反复出现,且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3年4月10日、4月17日当事人在醴陵市陈明仁路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证据图片;
2、2023年4月10日、4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2023年4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
4、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5、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6、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5月1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醴城行告字〔2023〕第5007号),并于当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直接送达于你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