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1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20239011

当事公司湖南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6UKY96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渌田镇渌田社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10时12分,在醴陵市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张*驾驶车辆湘B6****进行处置,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共将建筑垃圾交给张*处置6方。

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湖南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单**的身份证印件

2、湖南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张*处置现场勘查笔录

3、湖南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张*处置现场照片

4、车辆湘B6****行驶证、驾驶员张*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公司张*、见证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湖南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醴陵市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张*驾驶车辆湘B6T411进行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2351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公司已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