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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6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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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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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6号
当事人:丁**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江田村******
联系方式:135****4517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5月04日10时05分许在醴陵市文笔峰路巡查时发现丁**废品回收站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03日15时34分、2023年04月19日14时56分对当事人店外堆物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的行为,当事人店外堆物的行为多次出现,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店外堆物的面积为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经营者丁**身份证复印件;
2. 丁**,店外堆物责令改正通知书;
3. 丁**的询问笔录;
4. 丁**,店外堆物现场照片;
5. 丁**,店外堆物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文笔峰路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5月 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去你店内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5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