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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8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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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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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8号
当 事 人:醴陵市四方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BNQ72D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五里墩组32号
经营者:何**,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清水江乡界陂村*****,身份证号码:430281************,联系电139****6780。
2023年04月21日09时29分,你店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05月04日09时37分、2023年05月09日10时05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再次发现你店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面积为4平方米。你店店外堆物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经营者何**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四方木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醴陵市四方木材经营部,店外堆物责令改正通知书;
4.经营者何**的询问笔录;
5.醴陵市四方木材经营部店外堆物现场照片;
6.醴陵市四方木材经营部店外堆物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云岩路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5月 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去你店内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