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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3号
发布时间:2023-05-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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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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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3号
当 事 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28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
联系电话:156****6990
2023年5月12日11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醴陵市城北大道时,发现李*在醴陵市城北大道人行道上经营快餐摊,其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17日对李*经营快餐摊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今后不要在人行道上经营快餐摊,但其至今一直未整改到位,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李*擅自摆设摊点的面积为6平方米。
李*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身份证影印件
2、李*存在擅自摆设摊点勘查笔录
3、李*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现场照片
4、李*存在擅自摆设摊点调查询问笔录
5、李*存在擅自摆设摊点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李*在醴陵市城北大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